教师惩戒过程中被禁止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经过前期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教育部制定的《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系统规定,规定了教师和学校根据违规违纪情况可以对学生实施的教育惩戒方式,同时明确了教师实施惩戒过程中被禁止的七类行为,包括“连坐”式惩罚、变相体罚、因学业成绩而惩戒学生、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惩戒等。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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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按级别分为三类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此外,《规则》还强调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减少恣意和任性。包括:实施较重教育惩戒,教师应当报告学校,由学校决定实施并及时告知家长;实施严重的教育惩戒,只能由学校实施,且必须事先告知家长;在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给予纪律处分时,应把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禁止行为
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1、是身体伤害,如击打、刺扎等;
2、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4、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
6、是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