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运动标准
国家体育锻炼相关标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在学校和部队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可以根据条件施行。第三条 本标准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会同教育、部队等部门督促所属施行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卫生部门应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紧密结合, 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部队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列入训练计划。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要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第五条 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6-17岁(高中);
四、成年组18岁以上(大学)。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第三章 测验和标准第七条 施行单位应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
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九条 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第十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 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250分至349分
良好级标准350分至449分
优秀级标准450分至500分第十一条 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1、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2、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45分。第四章 奖 励第十二条 施行本标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第十三条 凡是达到及格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四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发给。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同时废止。